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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要求安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按以下情况确定: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国家只是在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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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一般不算请假。根据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我国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诉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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