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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第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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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者债权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债权人债权到期; 4、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身。 第五百三十五条民法典 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代位权就会产生; 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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