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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通知(建质〔2017〕138号);部分摘录供参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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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保金是3%。 2、工程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3、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工程建设完成前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退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1、工程质保金3%的规定是原先规定的是3%,现在是5%。 2、即发包人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预留保证金,对保证金总预留比例的规定是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3、如果双方约定承包人可以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也不能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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