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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通知(建质〔2017〕138号);部分摘录供参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相关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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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含义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在建设项目正常竣工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为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正式签署验收报告之日。
1、工程建设质保金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 2、工程建设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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