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资金,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维护建设工程的缺陷。 建设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至两年。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时,用于支付维修费用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手续,主要有两种: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需要区分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 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双方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期限,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的,应当按照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则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2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