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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 1)根据经审核的扣除质量保证金违约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资金,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维护建设工程的缺陷。 建设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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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需要区分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 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双方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期限,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 第二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的,应当按照双方没有约定处理,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则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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