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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怎么计算的

2021-11-1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下列涉及保证金的事项:(一)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方式;(二)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和期限;(三)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如支付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和工程维护质量、费用等纠纷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证金管理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被撤销的,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给使用者管理,由使用者代表发包人负责。如果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承包商可以保证金交给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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