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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是指...
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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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和承包人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约定,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间修理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是多长,需要区分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约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第8条(1),质量保证金到期后返还。第二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约定的,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说明(2)》第8条(2)的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第三种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偿还条款为无效条款,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处理,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第8条(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偿还期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偿还期限为2年。如果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建筑工程未按约定期限竣工验收,自承包方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算工程质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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