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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题所述,员工间的竞争,如果是积极方面的、有助于相互促进提高的,那么,这样的竞争氛围,既有利于员工素质的提升,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的。其次,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务中有争议。其实关键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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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一种程度的协调。 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遵循三个原则: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 (2)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一种适当的协调,而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 (3)人格尊严原则。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一些人的隐私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要视事件的性质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工友发生冲突是因什么原因;是不是因为履行职责,如果是在履行职责中被罪犯(准确地说不能称工友,应称罪犯)伤害致死,可以认定为工伤。如不是履行工作职责,而是打架斗殴而致死,肯定不能认定工伤。
公司监听员工手机是侵犯隐私权的。 1、员工拥有隐私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并非毫无条件、毫无原则,而是必须以合法为前提,用人单位并不能据此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同样享有作为公民所应该具有的一切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包含着隐私权。 2、手机通话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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