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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怀孕七...
员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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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l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l5天。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就您劳动合同法产假怎么规定的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胞胎生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产期,其中产前休假15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怀孕的女职工。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目前难产者是增加产假三十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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