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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公司处理债务的方法:首先,债权人应当自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可以要求偿还或者提供担保,合并公司继承债权。...
合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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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合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法律依据《公司法》。
合并一般不需要通过清算程序进行。企业合并时,合并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立的企业继承。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纳税人处理l、被吸收企业和现有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被吸收企业和现有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现有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纳税事项由现有企业继承。2、企业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立的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纳税事项,由新设立的企业继承。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后的各种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企业为实现相关资产相关资产的折旧,不得按照新设立的企业的会计成本计提折旧。1、新设立的企业不得税折旧。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3、合并前合并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合并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到期的优惠。4、合并前各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当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到期的优惠。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按照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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