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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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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公司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分部应当在总部的业务范围之内开拓经营活动,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办理前置审批文件。 2、开分部,需要总部准备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董事)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租赁协议(总部盖章)、拨付资金证明,并且需要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章程、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等。另需在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如果系外资分公司,手续更为复杂。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如下: 1、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且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发起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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