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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分部应当在总部的业务范围之内开拓经营活动,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办理前置审批文件。 2、开分部,需要总部准备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董事)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租赁协议(总部盖章)、拨付资金证明,并且需要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章程、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等。另需在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如果系外资分公司,手续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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