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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中止的情形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
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有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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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就应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具体方式应该由双方协商决定,包括见面和交往等。探望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正当权利,如果对方无故阻碍其探望孩子,其可以申请仲裁乃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当中,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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