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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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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当中,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以下是暂停探视权的情况: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生命的传染病,可能通过与子女的一般接触传染给子女;2、探视者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3、探视者有利用探视机会隐藏子女,让子女离开抚养者的监护;4、探视者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如探视者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坏习惯,或者鼓励子女犯罪。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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