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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2021-10-15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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