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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需要收集证据对方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的证据、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发展的证据,但是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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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并非随时都需要配合探望儿童,出现一些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儿童,因此需要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证据可通过录音、视频、医院证明等方式收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过程中队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6、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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