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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视权需要收集证据对方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的证据、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发展的证据,但是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
并非随时都需要配合探望儿童,出现一些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儿童,因此需要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证据可通过录音、视频、医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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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三)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四)争取探视权,应该具体明确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法律中有规定,探视权是父母享有的,而作为上一辈的人,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实际其实并没有探视权,若需要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进行探视,那么只能通过孩子的父母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来探望。若一方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有严重危害子女利益的情形,那么可以中止探视权的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过程中队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6、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探望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享有的权利。一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另一方有配合的义务。而在一定的条件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终止探望权,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会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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