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
只是原则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下是暂停探视权的情况: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生命的传染病,可能通过与子女的一般接触传染给子女;2、探视者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3、探视者有利用探视机会隐藏子女,让子女离开抚养者的监护;4、探视者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如探视者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坏习惯,或者鼓励子女犯罪。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而“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在实践中的情况大概有以下几种: 1、探视权人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视权人与子女情感恶化,不能和谐相处; 3、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不利与子女的安全; 4、探视权人违反原定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5、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 6、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执行实践中,探视权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行使探视权的父或母一方,患有危及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例如具有传染性的肝炎病、性病)或精神疾病的;第二,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比如对子女有暴力倾向;第三,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酗酒、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恶习的;第四,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过程中有过怂恿或教唆子女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五,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探视过程中故意挑拨中伤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的;第六,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借探视之际隐匿子女的。在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形出现后,执行法官一般作出中止探视权的裁定。如果符合以上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也可一并提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8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