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逾期办理房产证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开始,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上述其中明确规定了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第一,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时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而“累加计算”的,相对于购房人而言,主张自约定交房日到实际交房日的违约金,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权利,购房者可以在该项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时提出主张。 第二,一般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是并不约定该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 第三,要求购房者在房屋不确定交房时间的情况下,每隔一段时间就只就违约金单独提起诉讼,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 第四,即便是一次性的违约金,也可能因为交房时间太晚而发生违约金约定过低而要求增加的情况,那么增加的计算标准必然是逾期交房的实际逾期期间,因此,从实际交房之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更为合理,也不浪费诉讼资源,避免诉累。
上述其中明确规定购房者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以及拿不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那么期房的购房者也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后90日内取得房产证,否则,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