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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该案例属于离婚案件,那么是无法在互联网中查阅的。因为,离婚案件信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出庭。但是,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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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当事人本人不得不出庭。但离婚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夫妻感情的变化微妙,即使是有特别许可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正确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了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双方是否出庭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如果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必须出庭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常态处理方式为撤销处理,例外缺席审理。缺席审理受到严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例如,原告只起诉离婚,双方审判前提供的证据足以查明相关事实,原告没有亲自出庭,无法调停,但委托代理人按时出庭,诉讼可以继续,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
离婚案件当然可以上诉。当事人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不能直接判决离婚,应一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上诉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理由如下:1、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如何进行分割、债权债务如何进行分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更应该亲自出庭应诉。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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