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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当事人本人不得不出庭。但离婚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是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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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出庭。但是,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然而,离婚案件有一个特殊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夫妻感情的变化微妙,即使是有特别许可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正确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离婚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
在一般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可以委托他人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的,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如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到庭的,当事人必须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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