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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吗

2021-10-02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当事人本人不得不出庭。但离婚诉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夫妻感情的变化微妙,即使是有特别许可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正确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了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双方是否出庭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如果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本人除了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必须出庭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常态处理方式为撤销处理,例外缺席审理。缺席审理受到严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例如,原告只起诉离婚,双方审判前提供的证据足以查明相关事实,原告没有亲自出庭,无法调停,但委托代理人按时出庭,诉讼可以继续,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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