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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迁入: 1、但是只能在不改变当事人的户口性质(非农业)的前提下,迁入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2、一般来说,不属于户口所...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当事人的户口是迁入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并且在拆、迁的划定时间范围之前,户口就已经迁入当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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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享受: 1、应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为准,结合当事人的户籍性质等综合考虑; 2、如果当事人户口迁入后,属于本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比如农村的农业户口性质等)的,就可以在户籍地享受相应的待遇; 3、否则就不能享受户籍地所在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户口迁出后,也不能享受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是会变动的,当事人不可以再享受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1、当事人户口迁移出当地(农村)的,就不再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及其他集体的待遇); 2、当事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迁出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享受该待遇: 1、当事人户口迁出原籍的,不属于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再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2、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应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村主任,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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