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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可享受该待遇: 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当...
一般来说,是不能的:当事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来说,是不能享受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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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原籍后,就不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因此不能享受到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关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相关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乡村土地被全部征用,征地赔偿费的分配问题,已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出现了不少成诉案件。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限定,解决此类纷争难度挺大。征地赔偿费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我俩有必要共有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欲围绕征地赔偿费分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审判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 一、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才能享受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限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隶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尽管法学界对“集体所有”的理解和解读有分别认识,但“集体所有”应为集体人员共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已势在必行。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共有的所有权。那么进一步得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具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农民,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限定,土地被征用后,得到四项赔偿,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其中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生存赔偿,是对依赖于集体土地进行生存,具有土地所有权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才能享有的生存赔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是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者、耕种者的赔偿。因此,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
1、是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属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并不属于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该集体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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