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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迁入乡村集上户算不算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2022-07-04
关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相关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乡村土地被全部征用,征地赔偿费的分配问题,已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出现了不少成诉案件。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限定,解决此类纷争难度挺大。征地赔偿费分配问题的核心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我俩有必要共有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欲围绕征地赔偿费分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审判此类案件时作为参考。 一、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才能享受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限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隶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尽管法学界对“集体所有”的理解和解读有分别认识,但“集体所有”应为集体人员共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已势在必行。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共有的所有权。那么进一步得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具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农民,才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限定,土地被征用后,得到四项赔偿,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其中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生存赔偿,是对依赖于集体土地进行生存,具有土地所有权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才能享有的生存赔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是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者、耕种者的赔偿。因此,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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