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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确属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单位并未违法,也非变相裁减人员。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延长至该情形消失,或以此来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寻得一些补偿: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但以上五种情形只是延长劳动合同的事由,待情形消失,单位仍可以解除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如遇工厂破产倒闭,劳动关系无法存续,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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