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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无效的。霸王合同通常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餐饮行业中...
我认为,银行调整利息,虽然是根据国家的规定,但是,绝对不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修订时,曾经考虑将“情势变迁”纳入。但是,没有获得一致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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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行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你的公司可以选择先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在赔偿范围内驾驶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所以,你公司的请求是合法的,A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对于A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A保险公司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而该条款第二十五条免除了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所以这种不赔偿责任的霸王条款应该是无效的。总而言之,A保险公司应先向您公司支付6836元的保险赔偿金。之后,a保险公司可以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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