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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无效的。霸王合同通常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餐饮行业中...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或者行业惯例,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餐饮业的禁止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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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常见的霸王条款:存款不退还,违约责任不平等,虚假广告免责,共有部分属于开发商。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调和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撤销合同中的欺诈性霸王条款,直接要求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签订合同遇到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应归于无效。常见霸王条款包括:1、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2、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3、本店(会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4、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5、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店)所有。
霸王条款一:工资不按月支付,工程结束后支付农民工是拖欠工资的高发人群。很多农民工的报酬支付方式是工程结束后支付工资,但不符合规定。根据最新版本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每月至少支付一次,除非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具体工作,否则可以在完成工作时按约定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程结束后发工资,这样的内容一定是违法的,即使在建筑行业也不允许。霸王条款二:约定工作年限,不满交违约金的规定看似合理,其实是霸王条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是指单位为部分员工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离开现有单位到与现有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的限制。只有违反这两项相关规定,才需要支付赔偿。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一方在单位服务相应的年限,因为员工已经办理了户口,提供住宿,否则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这些都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无效条款。霸王条款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工伤单位拒绝支付。目前,一些不规范的公司要求员工自愿放弃保险,以减轻负担。所以出了事后,企业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不是劳资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即使公司不支付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霸王条款四:不签合同只试用,试用期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不能独立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只与劳动者订立了3个月的试用期,调整工作岗位后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目的是降低劳动者待遇,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样约定的试用期无效。霸王条款五:员工必须竞业限制。如果他们想跳槽,他们必须赔偿。上述竞业限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条款。因此,一些单位在为所有员工签订合同时引入竞业限制,这是滥用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竞争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大到普通员工,显然是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无效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霸王条款六:女员工遇到性别歧视。很多女性在找工作的时候遇到了一个看不见的障碍,就是如果没有结婚生子,很多单位会不会。为此,一些单位派出了类似的规定,即要求女员工在履行职责时不要生孩子,否则将离职。事实上,婚姻自由和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不结婚、不生孩子是限制公民婚姻生育权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结婚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霸王条款七:为防止员工跳槽,约定押金。在押金现实中,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的心理,要求员工以定金、押金、服务费、培训费、计算机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扣留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能证明员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员工不辞而别。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是违法的,员工有权拒绝。如已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员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返还。霸王条款8: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部分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所有加班员工无条件服从,否则旷工或罚款。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才能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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