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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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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的共公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用房、会所等其建设成本通常都已分摊入了住户的购房款中,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对于配套的幼儿园,要看其产权的归属,如果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那么物业管理费要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如果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那么物业管理费由使用人承担,对于幼儿园经营的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公共辅助设施的建设是商社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钱成本费包含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费用和管理的意见》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分摊住宅成本,室外配电设施产权由居民共享。其次,公共辅助设施是整个住宅的一部分。没有住宅,就不能说公共辅助设施。和走廊等不同的所有者共享。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人和使用者共享,公共设施应合理使用,承担相应义务的另一项规定,除此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占有,独占的开发人员在向很多业主出售房地产的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相应地出售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辅助设施。因此,公共辅助设施和住宅一样,住宅所有权者也是公共辅助设施的所有权所有者。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精神,住宅区内公共辅助设施的产权应由广大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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