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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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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辅助设施的建设是商社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钱成本费包含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费用和管理的意见》第六条,《新建住宅区内,新建住宅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分摊住宅成本,室外配电设施产权由居民共享。其次,公共辅助设施是整个住宅的一部分。没有住宅,就不能说公共辅助设施。和走廊等不同的所有者共享。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人和使用者共享,公共设施应合理使用,承担相应义务的另一项规定,除此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占有,独占的开发人员在向很多业主出售房地产的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相应地出售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辅助设施。因此,公共辅助设施和住宅一样,住宅所有权者也是公共辅助设施的所有权所有者。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精神,住宅区内公共辅助设施的产权应由广大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国家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公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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