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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明确把房产一套赠与未成年的儿子丙,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丁借款10万元,丁向法院起...
相信不同法院在处理起来会有争议,我个人认为在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前,应当严格按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房产证已交付儿子并且儿子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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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故被告严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需要注意协议离婚与离婚协议是不同的,前面可以说是一种离婚的方式、途径,而后者这是在协议离婚方式下所需要签订的书面协议。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按照的规定,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为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夫妻婚内赠与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婚内赠与就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受赠与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方可以在转移财产后撤销赠与: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受赠方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的近亲属;3、受赠方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4、受赠方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1、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被看作是赠与合同,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 3、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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