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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根据《公司法》第...
属于违法行为,决议应判为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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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主要有投资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等六大权力。,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控制和管理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反映了公司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一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从开会流程到审议事项均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况1、会议召集人不合格;2、会议通知或公告缺陷;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4、决议未达到法定最低表决权;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诉讼。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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