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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成立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的适格被告

2021-11-21
原告要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列为被告。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人以同样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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