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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根据《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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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股东会决议违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形下股东会决议无效。另一种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这种情形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依照《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公司股东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里的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的。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股东申请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东申请撤销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将自始无效。若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这份股东会决议,必须注意时效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犯股东权利: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无效股权转让、非法剥夺股东资格、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然是公司的权利机关,但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应视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该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4、非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视为无效。 5、股东大会非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等决议,也应视为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按东按照前款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要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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