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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根据《公司法》第...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主要有投资经营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等六大权力。,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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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犯股东权利: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无效股权转让、非法剥夺股东资格、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然是公司的权利机关,但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应视为无效。 3、违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该规定作出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4、非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视为无效。 5、股东大会非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等决议,也应视为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按东按照前款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要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犯股东权利: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无效股权转让、非法剥夺股东资格、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然是公司的权利机关,但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应视为无效。 3、非法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规定的决议视为无效。 4、非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视为无效。 5、股东大会非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非法、减资等决议,也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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