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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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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男,汉族,19年2月14日出生,住省市。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19年12月23日出生,住省。 申请执行请求: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暂计9000元(从2014年8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25日),以及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上暂计109000元。 2、本案执行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2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就该《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8‰,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另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逾期未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另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并承担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因解决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足额地对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但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多次违约,不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申请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予以执结! 年月日。
那个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法院的话会怎么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力。即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公证暂行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效力,但并不因此而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执行期限内可申请执行,但不是必须申请执行,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而是持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这时公证债权文书体现的是证明作用。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并可直接申请执行,其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便利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如果以该公证书的存在及其限定的申请执行时间为依据,而扩大或限制当事人因某种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实体及程序上的权利,不符合公证制度设定的基本法律理念。二、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允许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现的期限(六个月或一年),而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申请执行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没有丧失。因此,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仅仅丧失的是申请执行权,诉讼时效不受影响,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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