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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一)面向全国的科...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更改奖励名称;(二)更换设奖者;(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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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六)违反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面向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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