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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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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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