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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员工的工资结算方式

2025-01-22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并完成交接后,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同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前往劳动局申诉或举报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差额部分;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些违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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