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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
不可以,不是夫妻共同房产,不能分割房产。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日期(结婚证)前属于各自个人的所有财产即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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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房产是由一方婚前所建造,那么应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能分割,这与双方离婚的原因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遭遇家庭暴力,那么其在离婚时,应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个问题属于共同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问题,在双方离婚时关于共同财产的确认光凭房产证的登记人姓名是无法确认的,还要根据双方的购房时间,出资方式等综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双方第一次离婚的时候没有确定该房产的产权归属,那么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没有进行财产分割,该房产依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种情况:婚前男方的房子,结婚后改成女方的名字,这属于婚内的赠与和受赠行为,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只归女方一人所有,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二种情形:婚前男方的房子改成女方的名字,属于发生在婚前的赠与行为,如果不是附加条件的赠与,不管是否结婚登记,这个房子原则上归女方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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