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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是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应该约定上班时间、工资待遇以及解除雇佣关系的流程等。如果单位没有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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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属于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未满,用工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如何补偿按合同约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未签劳动合同,突然被单位辞退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来说,工人的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16岁开始,终于退休了(以实际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为基准)。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3)》第7条,《使用者及其招聘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雇佣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人员与使用者之间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据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用人单位不与离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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