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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
辨认笔录 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分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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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前的笔录的规定是必须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见到辨认对象,然后进行真实的辨认。最后签字才能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前的笔录的规定是必须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见到辨认对象,然后进行真实的辨认。最后签字才能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目前还不明确。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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