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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清笔录写的时间,地点,侦查,辨认,见证人员自己辨认对象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单位。写辨认过程和结果,结尾签名写好日期。
侦查人员主持规则、辨认前询问规则、个别辨认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独立辨认规则,以确保辨认结果真实可靠。实务中,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辨认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得出的辨认结论经过严格审查,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 3、辨认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在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是法定证据之一,所以应当根据司法审理中的相关证据需要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由当事人对案发现场、物品或者人身进行辨认,在经过询问后会形成笔录。而没有办案需要的,则用不到辨认笔录。
鉴于目前辨认笔录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制: 第一,应建立案件侦办人员不作为主持人的回避制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没有对辨认的主持人和参与人做回避的相应规定,实践中辨认的主持人和参与人一般都为该案的侦办人员,主要是考虑他们熟悉案情,可以提高辨认效率,减少侦查成本,这违反了禁止暗示、诱导规则。今后应实行主持人回避制度,有效提高辨认笔录的客观公正性,增强了辨认结果的证明力,维护法律公正。 第二,确实落实律师或见证人在场规则。 律师或见证人在场是保证辨认过程客观、公正的程序要件,为保证律师或见证人在场规则确实得以实现,应当将见证人的身份证件、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附在辨认笔录后面,作为辨认笔录的一部分,以便加以审查。 第三,辨前询问规则以辨认笔录的必备项加以落实 辨认笔录应当详细记载的全过程,详细记录辨认前、辨认中、辨认后的必备事项,辨前询问应当作为合法性的必备项列入其中。司法实践中,对于辨认人的辨前询问事项可以用统一的文字印刷于辨认笔录用纸中,以防止辨认主持人疏于辨前询问。对于缺乏辨前询问的辨认笔录,应当作为无法审查的证据资料,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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