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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分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
辨认笔录 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分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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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辨认笔录要求是必须是在主持人员的进行之下,而且在此之前的话不能够见到辩认的对象,这些辨认完毕之后才能够做出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对取保候审后笔录模版的规定,没有固定的格式,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做笔录,还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决定。例如: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履行告知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法院勘验笔录模版的具体情况如下勘验笔录(××××)民×号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勘验对象:(写明勘验的现场或物证)勘验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在场人:×××(写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上述人员拒不到场的,记录在案)被邀参加人:×××(写明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记录人:×××(写明姓名、所在法院和职务)勘验经过:。勘验情况和结果:。(以下无正文)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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