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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劳务纠纷调解的一般程序必须事先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步:选择调解机构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仲裁调解书达成即发生效力。不能在起诉。没有关于如何撤销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般如何调停: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立案后,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指定时间提交证据和发票后,仲裁委员会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确认仲裁请求,召集调停时间。如果调停不成功,当庭通知正式开庭时间,双方在现场开庭质证、辩论、仲裁员调查、正式开庭阶段结束后,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停,如果愿意继续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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