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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和集疏运中心建设,实现道路运输站(场)与城市交通、铁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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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三)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答复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六)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公共汽车客运配套设施已建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开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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