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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于客运超载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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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三)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答复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六)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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