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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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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的效力高于辽高发(2009)120号的文件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有几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未成年,一个是孤儿,还有一个是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而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加害人本人不能赔偿,则应该由其监护人来进行赔偿。在这里,你的问题是加害人是未成年人,而其又是孤儿,那么久没有相应的监护人,也就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处理办法,就是联系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教,防止再发生其他问题。如果他有人收养的话,包括孤儿院之类的,那么收养者就是他的监护人,有些情况下民政局也可以作为孤儿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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