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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解释,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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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因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应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却很难得到赔偿的现象,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期间; 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项特殊的学校责任,即补充责任。条款的内容是: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学生人身伤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如果完全是学校过错造成的,就是一般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无过错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完全由受害者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应该与第三人的伤害有关。如果没有相关性,学校不应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原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害发生或扩大,增加损害发生的概率;因此,学校应为受害者向第三人索赔,不承担风险责任。责任方面,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无力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应视为一定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承担负直接责任的第三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应当在此时理解份额。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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