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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解释,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
1、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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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 2、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或单位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补充清偿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项特殊的学校责任,即补充责任。条款的内容是: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学生人身伤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如果完全是学校过错造成的,就是一般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无过错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完全由受害者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应该与第三人的伤害有关。如果没有相关性,学校不应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原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害发生或扩大,增加损害发生的概率;因此,学校应为受害者向第三人索赔,不承担风险责任。责任方面,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无力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应视为一定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承担负直接责任的第三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应当在此时理解份额。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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