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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认定:学校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吗?

2021-10-28
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项特殊的学校责任,即补充责任。条款的内容是:第三人侵权给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学生人身伤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如果完全是学校过错造成的,就是一般学生伤害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无过错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完全由受害者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应该与第三人的伤害有关。如果没有相关性,学校不应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原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害发生或扩大,增加损害发生的概率;因此,学校应为受害者向第三人索赔,不承担风险责任。责任方面,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无力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应视为一定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承担负直接责任的第三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应当在此时理解份额。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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